就業創業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經辦業務中發現以下情形的,暫停失業保險待遇發放,經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核實,符合享受待遇條件的,繼續待遇發放;不符合享受待遇條件的,停發或追退失業保險待遇,追退失業保險待遇應出具《失業保險待遇追退告知書》:
(一)屬于重新就業情形的。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出現失業保險、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靈活就業人員參保除外)、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傷保險等任一參保情形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立即停止待遇發放并要求領取人退回多發的失業保險待遇(包括對應月份發生的醫保代繳、價格臨時補貼等,下同)。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出現基本醫療保險參保情形的,經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核實后分別處理:屬于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繼續發放失業保險待遇,其中省外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暫停代繳醫保;屬于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應立即停止待遇發放并追退多發的失業保險待遇。
(二)屬于重復領取失業保險待遇情形的。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復領取失業保險待遇、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待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待遇、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補貼等情形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立即停止發放失業保險待遇并要求領取人退回重復發放的失業保險待遇。
(三)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待遇期間出現應征服兵役、出境定居、主體消亡等情形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從應征服兵役、出境定居、主體消亡次月起停止發放失業保險待遇,如有多發情形的應要求領取人或遺屬退回。
(四)屬于虛構勞動關系、虛假解除勞動關系情形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立即停止發放并要求領取人退回多發的失業保險待遇。
(五)因變更退工原因不符合領取待遇資格情形的。失業人員因變更退工原因,經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重新認定其不符合領取待遇資格的,失業人員不得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應退回前期已領取的失業保險待遇。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停發情形。失業人員對停發失業保險待遇有異議的,應提供必要的審核材料,經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對符合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的繼續發放并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