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014345851/2025-00005 | 分 類 | 規范性文件/縣政府文件 通知 |
發布機構 | 盱眙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公開日期 | 2025-03-27 |
標 題 | 盱眙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盱眙縣電力設施安全管理工作辦法》的通知 | ||
文 號 | 盱政規〔2025〕1號 | ||
時效說明 | 有效 |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有關單位:
現將《盱眙縣電力設施安全管理工作辦法》印發給你們,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施行,請認真貫徹落實。
盱眙縣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6日
(此件公開發布)
盱眙縣電力設施安全管理工作辦法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實施細則》《江蘇省電力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盱眙縣境內開展生產經營、施工作業、農業生產等活動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
第三條 縣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牽頭相關部門和各鎮街建立、健全電力設施保護工作協調機制,做好電力設施保護的宣傳工作。各鎮街負責協助做好電力建設、保護等工作。
第四條 供電公司應按照補償標準做好新建線路通道內樹木等植物的清理,對接林業部門對涉林通道予以修剪,確需砍伐的需辦理相關手續。在已有線路通道內新種超高植物的或自然生長的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植物,砍伐、修剪不予補償。
第五條 特高壓及密集輸電通道兩側300米內禁止新增塑料大棚、彩鋼瓦房、遮陽網等各類漂浮物,屬地鎮街應做好宣傳引導。對電力設施保護區內已有的各類漂浮物開展全面隱患排查治理,屬地鎮街應督促業主做好清理或者加固。
第六條 在電力線路保護區內進行打樁、鉆探、開挖等可能危及電力線路設施安全的作業,或者起重、升降機械進入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作業,或者在電力設施周圍五百米水平距離范圍內進行爆破作業的,應當經縣電力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電纜保護區內應采用人工探挖,不得野蠻施工。電力設施周邊建設項目規劃審批應按照各電壓等級保護區距離做好紅線退讓。
第七條 電力用戶應按要求配置負責電氣巡視、維護的工作人員,電氣工作人員應具備必要的電氣安全生產知識和技能,熟悉電氣設備及其系統。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電力用戶應根據季節、環境特點及設備運行情況等安排設備的檢查和維護。電力用戶應及時處理設備缺陷。重要電力用戶及有特殊供電需求的普通電力用戶應自行配置自備應急電源、穩壓電源,并具備接入外部應急電源的條件。
第八條 發生電力設施外破事故后,事故責任人應第一時間向供電公司報告,供電公司協助電力行政主管部門開展事故調查,并形成調查報告。
第九條 外破事故發生后應第一時間開展搶修復電工作,搶修費用由外破責任單位承擔,對其他用戶造成損害的,外破責任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供電公司負責事故損失評估工作。外破事故導致的損失賠償事項由供電公司與外破責任單位協商處理;不能協調一致的,由縣電力行政管理部門聯合應急、公安等部門調查處理。
第十條 違反《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江蘇省電力條例》等法律法規,危害電力設施的,由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已造成外力破壞事故的由縣電力行政管理部門聯合應急、公安等部門調查處理。
第十一條 電力設施保護區內未經審批違規作業的由縣電力行政管理部門聯合應急、公安等部門調查,依法開展行政執法并予以處罰。
第十二條 違反《江蘇省電力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危害電力設施;或者違反《江蘇省電力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在電力設施保護區范圍內未經同意放飛無人機,或者雖經同意但未采取安全措施危害電力設施的,由電力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一)未經審批,但未造成事故,且拒不整改的,立即停工整改并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二)已審批,但因施工不當造成破壞事故的,立即停工整改并處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款;
(三)未經審批,且因施工不當造成破壞事故的,立即停工整改,并處六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四)罰款統一繳納至盱眙縣財政局賬戶。
第十三條 如有以下情形可執行中斷供電服務。一是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違法作業,且通知后仍不整改的,供電公司接縣電力行政管理部門通知后可對項目單位和施工單位中斷供電服務。二是用戶內部存在安全隱患,且在縣有關單位下達隱患整改通知后仍不整改的,供電公司接縣電力行政管理部門通知后可對該用戶中斷供電服務。
第十四條 其他故意破壞電力設備,危害公共電力安全的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發改委負責全縣電力設施保護的綜合協調、宣傳培訓、指導督查等工作;完善電力設施保護工作要求,組織對各鎮街電力設施保護工作評價,將評價結果納入高質量發展考核。
第十六條 公安局負責依法打擊盜竊、破壞電力設施的違法犯罪行為;配合做好矛盾化解,制止威脅電力設施安全的不法行為。
第十七條 應急局負責代表縣政府做好電力設施的生產安全亡人事故調查處理,配合做好工業企業電力設施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
第十八條 資規局負責做好建設項目規劃選址審批;統籌植樹造林與電力設施保護的關系;支持電力部門開展電力線路下違章樹木的清理。
第十九條 住建局負責督促建筑和市政工程做好電力設施保護區范圍內的安全文明施工;不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種植超高的園林綠化,已種植的定期做好修剪清理。
第二十條 城管局負責做好占道挖掘審批,嚴格監督聯合交底落實,負責查處可能危及電力設施的違法占道挖掘施工作業。
第二十一條 交通局負責按照電力設施保護要求審批道路和附屬設施建設項目,協助做好電力線路保護區內行道樹木清理以及其他隱患的治理。
第二十二條 水利局負責按照電力設施保護要求審批水利工程和附屬設施建設項目,協助做好電力線路保護區內超高樹木清理以及其他隱患的治理。
第二十三條 市場監管局負責依法取締違法收購電力設施廢舊器材的經營單位,協助做好特種作業車輛的安全宣傳。
第二十四條 農業農村局負責做好農業項目管理,相關項目不得在桿塔基礎周邊違規取土;引導塑料大棚、地膜等遠離電力線路;協助做好各類農機和農用無人機作業的電力設施保護宣傳。
第二十五條 數據局負責協助電力行政主管部門和電力權屬單位做好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施工項目審批。
第二十六條 供電公司負責電力線路及變電站的日常巡檢和隱患排查整治;按照設計規范要求開展用戶用電方案答復和驗收送電,定期開展用戶內部用電安全檢查;常態化開展電力設施保護宣傳,做好外破事故的搶修組織和驗收工作;建立信息報送制度,及時向電力行政主管部門報告電力設施保護有關重大事項以及重要用戶內部電力安全隱患明細,切實做好電力安全保障服務。
第二十七條 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好制度公開,建立外破事故通報和監督管理制度,自覺接受社會和群眾的監督。
第二十八條 電力行政執法對責任單位或者個人違法行為的處理結果應當嚴格遵守有關規定,不得越權執法,不得延遲履行職責,不得擅自改變處罰的種類和幅度。
第二十九條 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公布舉報投訴電話,受理群眾舉報投訴的各類可能危害電力設施的作業行為。供電公司對投訴舉報應立即開展調查核實,并反饋查處結果,對電力設施保護先進單位和群眾應酌情予以200-2000元的獎勵。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盱眙縣發改委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施行,試行期二年。